案情简介
方某系赵某的婚生子女,赵某年过七旬后因身体状况每况日下,便于2011年和方某及三个外甥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约定:赵某作为遗赠人将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两套房屋赠与给方某和三名外甥女(均等受遗赠)。前提是方某和三名外甥女在该协签订之日起,承担赵某今后医疗费、生活费等全部费用,每人每月给赵某一百元的生活费,且该协议只能由赵某改动,其他人改动无效;若受遗赠人不履行本协会约定的内容,则不享有遗赠份额。
后于2013年赵某又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下,订立了代书遗嘱。该遗嘱的主要内容是将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全部由自己的儿子方某继承,且之前签订的所有涉及该房产的协议均失效。2019年赵某去世。
方某凭借赵某生前订立的代书遗嘱一纸诉状将赵某的三名外甥女告到法院。三名外甥女于是找到北京律师事务所,前来咨询建议。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如何继承、分割的问题。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与被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否则会因主体不适格导致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方某系赵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本身就负有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具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资格。但是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内容而言,该协议并未强调方某的扶养义务要以涉案房产的赠与作为交换条件,故该协议系赵某和三名外甥女之间签订的。根据法律规定,该四名扶养人具备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资格,系有效的协议。(补充一点:如果法定继承人是以遗赠人的遗赠物作为赡养扶养的交换条件,则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致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综上,根据上述的案例的描述,三名外甥女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内容享有享有相应的受遗赠的权利并取得约定的遗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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