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现实中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出现缔约过失该如何维权呢?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浩云律所代理过的案件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B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赵律师、于律师
2019年7月B在群中看到A公司发布“矿机合伙人打款通知”,内容为:“尊敬的各位
朋友:感谢各位对招募矿机合伙人活动的热切支持,为了让大家尽快抢到名额,自公告发布起开始接受付款……打款结束后,公司会统一签订合同,请各位及时关注通知及信息。”
随后,B按照A公司通知要求,向A公司账户转账 161 280元。但转账后,A公司未如约与B签订合同。B多次联系被告签约及退还投资款事宜,被告均未予解决。于是B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浩云说法
本案中双方意见不一,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已经针对此事达成调解。
B认为,自己转款后,被告违背诚信原则,未能兑现承诺,致使双方合作协议未能成立,给B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被告辩称,双方在2021年年初就已经对本合作达成了口头调解,双方认可退还B投资本金的80%,即138240元,双方互不追究相关的权利义务。因此不认可B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的23040元及利息的诉求。
事实上,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B在接收到被告发布的“矿机合伙人打款通知”要约邀请后,按照被告通知要求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投资款项,B即通过转款行为完成了对被告要约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被告理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但被告未如约与B签订合同,B即有权要求被告履行签约义务,在被告迟延履行义务经B多次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B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其投资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B向被告转账投资款 161 280 元,亦认可被告已退还B投资款 138 240元,对于被告抗辩双方已以返还B投资款138 240元和解并不再追究的主张,B不予认可而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该主张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内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B可以主张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
对于B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2304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B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自起诉之日(2021年5 月19 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 23 04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B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浩云小结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计算信赖利益的损失,还应具体分析。从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对于违反前契约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大家遇到类似的情形,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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