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朋友来律所咨询关于自己加班没有加班费,或是单位想辞退自己又不想给经济补偿金等问题。那么遇到此类情形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王某诉称:自己于2004年12月4日到被告处工作,担任A公司某专卖店店长职务,每月工资为3600元。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与原告签订有劳动合同。每周工作七天,每天8小时,常年没有节假日休息,节日和假日都得加班工作。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假日和延时加班工资,支付节日加班工资也不足额。2011年10月1日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却没有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争议焦点一:被告下发的《通知》性质
2011年9月,被告向原告送达了《通知书》,涉及如下内容:“北京A公司营业员王某因违反商场正常营业,扰乱秩序,商场给予调店处理,且在9月底前离开商场。因员工王某、丁某表现较好,我公司给予两位员工调店处理。如不愿意服从我公司调店请求,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按照合同协议条款从2011年10月1日起解除王某、丁某两名员工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关于该《通知》的性质,原告认为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认为是调岗通知。
对此,法院认为,从通知的行文分析,上述通知有两层意思:一、该公司给予包括原告在内的两位员工进行调店处理;二、如果两位当事人不愿意服从该公司调店请求,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下,该公司则将按照合同协议条款从2011年10月1日起解除王某、丁某两名员工劳动合同。故该通知并非原告所述的完全意见上的解除合同通知,应为附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即只有在两位当事人不愿意服从该公司调店请求的情形下,该公司才会从2011年10月1日起解除王某、丁某两名员工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二:被告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原告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首先,被告下发的通知并不违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指出:“依照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原告)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被告)工作岗位。乙方(原告)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因此,王某若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
该公司将从2011年10月1日起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原告不同意服从被告的调解请求,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视为原告同意与被告于2011年10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无需向原告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但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被告A公司应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三:关于加班费的争议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从原告提交的销存日报表及百货有限公司每日销货凭单汇总表及商场配货单证据原件可以证明,原告于2010年5月1日、10月1日——10月3日、2011年5月1日节日期间及10个假日均存在加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原件,被告对此证据虽然不认可,但由于被告对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浩云小结
劳动者被要求加班或是被公司辞退在现实中是很常见的,此时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但此时应注意自己手中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证据不充足,就很难得到仲裁委或是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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