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年假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很多公司拒绝安排劳动者休年假,这就导致劳动者经常为上一年结束后没有及时休上年假,那么此时大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浩云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薛律师
当事人A于2004年1月1日入职B公司,担任生产经理,月工资5000。在职期间单位安排A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2021年6月,B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A委托浩云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浩云说法
根据庭审调查,A主张2021年6月21日B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B公司则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A就协商解除事宜反悔后至今仍在停车场上班并居住;A另主张其系基于个人关系维护停车场,并非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B公司对于A出具的离职协议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于双方曾协商过解除事宜的事实,仲裁委予以采信。
考虑到A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C的个人关系,A关于其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仍居住在停车场并偶尔基于个人关系维护停车场的主张属于合理范围;综上,仲裁委视为2021年6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由B公司向A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委对于A要求确认2013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B公司应当支付A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市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B公司同意支付A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工资3500元,对此仲裁委不持异议。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B公司未有证据证明A2019年度至2021年度已享受带薪年休假,B公司应当支付A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最后,经过当事人与浩云律师的不懈努力,仲裁委最后裁决:
1、双方于2013年11月11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B公司向A支付工资3500元;
3、B公司支付A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元;
4、B公司支付A未休年假工资5517.24元。
浩云小结
年假是法律规定赋予劳动者应享受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很多人在劳动仲裁时会提出经济补偿、违法辞退赔偿金、足额支付工资等诉求,但往往忽略了关于享受年假的权利。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在劳动仲裁时可以加上一项关于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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