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强拆怎么办!!!
遭遇强拆怎么办!!!
2021-10-20   阅读:313   
       随着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全国普遍地区都面临着拆迁,而一旦拆迁项目启动就意味着被强拆人将会得到补偿,可若双方无法就补偿一事达成共识,拆迁方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启动拆迁项目,可是相关部门不能随意强制拆迁,那么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吗?那么接下来北京京云律师就来带大家解读一下。

    一、遇到强拆后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所以当我们遭遇强拆后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维权的。

    二、法律法规有关于强拆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进行保护环境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法规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对于法院可以不予进行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其他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可以自愿履行的,不受法律诉讼时效时间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可以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我们继续通过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或因一方当事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需要重新设计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强拆的诉讼时效通俗上理解就是两年,因此京云律师集团提醒各位当事人不要错过维权的有效期限。

    三、强拆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相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企业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企业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要求被告人数不断提出一个副本
    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起,由人民法院记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选择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问题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管理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企业或者通过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索赔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信息来源,证人没有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有能力调解提交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的,应当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保障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诉讼。符合公司起诉工作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进行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不符合企业起诉制度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于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进行情形,予以分析处理:

    (一)依照国家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中国行政法律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开始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可以申请进行再审,但人民对于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一定时间期限内企业不得进行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结果不准离婚和调解制度和好的离婚诉讼案件,判决、调解可以维持自己收养法律关系的案件,没有研究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通过上述京云律师的简单解答,希望能够给各位当事人带来相应的帮助,当遭遇强拆时不再彷徨无助,能够理性面对把握住最佳时机依法有效维权,如果对于征地拆迁案件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拨打电话或者进行在线咨询,京云律师永远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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