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面临房产分割问题,双方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是否能阻碍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
2021-10-22 阅读:359
文章导读:
夫妻双方离婚时,常常面临共同房产分割问题,如果一方离婚后没有其他住所,双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家庭成员继续具有居住权。那么具有所有权人之后想再处分房产,将会受到居住权人的阻碍。
案情简介:
2014年当事人张某与前夫窦某刚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XXX地一套房产归女儿窦小某(未成年)所有,其前公公窦某亮,前夫窦某刚,以及自己都有居住权,女儿窦小某由张某抚养,19年8月份,张某取得了房子的不动产权证书,成为了房产所有人。为了女儿的教育,便想卖掉这套房子另买一套学区房,但是前公公窦某亮却拒不腾房,并以当时买房时自己拿了4.5万元为由要求各种赔偿10万余元。据此张某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窦某亮腾房。
本案争议焦点:
1.房子的所有权属于谁?
房产属于张某无可厚非,因为产权证上张某是独立产权人,并且房贷也是由张某一直独自偿还。另外关于离婚协议的约定房产属于未成年的女儿窦小某,由于房子属于贷款所买,窦小某现在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买房还贷,而张某是窦小某的监护人,所以房子产权证上写张某的名字并无不可,再者张某卖房的原因是为了女儿窦小某能获得更好的教育条件,并没有损害窦小某的任何利益。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这套房子的产权属于原告张某所有。
2.居住权是否能阻碍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被告具有居住权,即占有、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利。而被告窦某亮拒不搬出的行为正是对所有权人张某行使所有权的损害。
3.被告窦某亮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窦某亮搬出涉案房屋,使得被告窦某亮的居住权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原告违返与被告儿子窦某刚的的协议,原告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本应另案处理,但是鉴于本案中原告张某承认购房时被告窦某亮出资4.5万元,并同意在卖掉涉案房屋后给付被告,所以法院决定一并处理,判决原告张某给付被告窦某亮提供的资金4.5万元。
京云律师提醒:
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够清晰明确,甚至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必然会给当事人造成长期的隐患。建议各位在婚姻关系走到尽头的时候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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