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接受山某1委托,积极维护委托人利益,主张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应得部分的遗产,为了委托人的诉讼利益与房屋权利,使得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应得部分的遗产予以返还。
案情简介
北京市朝阳区X7房屋系山某某与梁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属于山某某、梁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山某某、梁某某均已死亡,生前均未留下遗嘱。
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进行永安里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父母遗留的北京市朝阳区X1房屋、X2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并于同年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现原、被告因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主张,被继承人山某某、梁某某夫妇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被告。2010年山某某去世,2017年梁某某去世,生前均未留下遗嘱。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进行永安里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父母遗留的北京市朝阳区X1房屋、X2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并于同年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北京市朝阳区X1房屋所得征收补偿利益包含X3房屋、X4房屋及货币补偿1423314.40元,另包含其他货币补偿163675元,总计货币补偿为1586989.40元;X2房屋所得征收补偿利益包含X5房屋、X6房屋及货币补偿1300955.20元,另包含其他货币补偿212265元,总计货币补偿为1513220.20元。现原、被告因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X7房屋系山某某、梁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二者均已死亡,涉案房屋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与被告每人应继承东大桥房产50%的份额。
北京市朝阳区X2房屋的承租人为梁某某。2017年3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梁某某签订《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X2房屋,并给予被征收人梁某某补偿补助奖励金合计3048167.60元。梁某某去世后,其作为遗产应由原、被告二人继承,每人继承650477.60元。现补偿款由被告占用,其应将原告应得部分返还原告。
原告举出的X2房屋的《补充协议(二)》未有征收人签章,而被告举出的《补充协议(二)》被征收人为山XX,所涉的补偿款是给予被征收人山XX的,本案为继承纠纷,原告对被告举出的证据如有异议,应另行解决,本案中无法处理。
X2房屋征收后置换了X5房屋及X6房屋,上述两套房屋的权利人现为山XX及被告,并非被继承人,故原告对上述住房主张产权无法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处理,可另行解决。同理,原告主张6号房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权益也无法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处理,亦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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