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政府违法搭建围栏阻碍当事人出行,企图非法逼迁!
【京云拆迁律师】政府违法搭建围栏阻碍当事人出行,企图非法逼迁!
2022-07-19   阅读:718   京云律师
我们都知道,在遭遇不合理拆迁时,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终止拆迁方的违法逼迁行为,用法律武器化被动为主动。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行为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件详情

 
原告石某告诉京云拆迁律师自己是‘河滨剧场项目’的被征收人,区人民政府采取非法逼迁的方式进行征收,对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采取违法搭建围栏的方式进行阻路,严重影响自己出行。在经过多番询问后作为利害关系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并要求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自己。被告已于2018年7月19日签收,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请求京云拆迁律师助其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政府违法搭建围栏阻碍当事人出行,企图非法逼迁!

 

庭  审

 
被告区执法局辩称,原告称存在私搭乱建行为,经被告现场了解后,发现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在人民大道项目征收范围内,部分住户已搬离。为正常实施征收工作而对已搬离的住户的附属设施进行拆除,为保障未搬离或未被征收居民的安全和生活,施工单位在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搭设安全防护架,在单元出入口设置专用封闭的安全防护棚通道供居民安全出入,故案涉安全防护架、防护棚通道并非违法搭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石某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区执法局邮寄《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被告于2018年7月19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被告区执法局在收到原告邮寄的举报材料后,应在两个月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间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但被告至今未作处理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寄送的《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作出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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