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关注房产交易市场的人都知道,开发商为了方便出售1楼的房屋,会跟购房人承诺买房送花园的情况,但是像这种还未建成的房屋,看不到实物,开发商的承诺犹如空头支票,因此后期会出现所谓的花园其实就是公共绿地,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业主该怎么维权?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郑女士购买一套位于底层的房屋,开发商向郑女士承诺,购买底层独享一楼花园,因此也比其他楼层贵了每平米近1000元。但是郑女士去验房时才发现,底层独享的花园变成了公共的绿地,和想象中完全不一样,郑女士和开发商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退款。郑女士的诉求可以被支持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双方并没有将私人花园的事宜约定在合同中,但是依据购买的宣传册、和销售的聊天记录、以及郑女士购买单价超过所有楼层的事实等等,可以推定开发商作过此承诺。虽然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但是郑女士的根本合同目的是购买房屋,独立花园使用权仅是提升房屋品质,而且开发商并非未修建花园,只是郑女士不得作为专有财产独立享有,仍然可以作为小区业主使用花园,因此退房退款较为困难,法院难以支持。
但开发商向郑女士收取了相较其他楼层更多的购房款,影响了房屋的品质及郑女士的购房体验,郑女士可以另案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在实际生活中,大家在购买附花园绿地的商品房要了解绿地规划属性,在合同中做好约定,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可见,小区绿地属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共有,单个业主一般不能通过协议方式享有绿地的专有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明示属于个人”,“明示”必须符合以下二项要件:其一为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其二为在销售商品房时,其他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绿地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属于业主个人专有。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附绿地的商品房时,首先需了解绿地规划属性,该绿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专属于特定房屋;其次需确认开发商是否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该绿地专属于特定房屋附属;最后也需明确开发商是否以销售广告、合同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其他业主该绿地属个人专有使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