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非强制招标的情况下对“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则
非强制招标的项目通常是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公共利益以外的项目,这类项目不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优先考虑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真实意愿。
因此可以反映发包人和承包人真实意愿并且得到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效力优先。
即使施工后双方补办招投标手续,且签订的合同经过备案,也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程序,仍然应以“黑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强制招标的情况下对“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则
国家对强制招标进行监管,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安全,因此,若建设施工合同不是通过招标程序签订的,则无论“黑白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若双方签订了经过招标程序的备案合同,又签订了“黑白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工程通过招投标的情况下,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具有优先性,而“黑合同”则不能作为结算工程的根据。
律师提醒
发包人和承包人私下签订的“黑合同”如果对工程价款作出重大变更,属于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为防止当事人之间进行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因此,若该工程项目中存在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备案合同,应该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不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在此提醒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如果中标合同生效后,又签订了“黑合同”,一定要通过合法程序将其备案,这样才能使双方对中标合同内容的变更产生效力。
工程周期、价款、质量都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因素,工程双方对此约定一定慎之又慎。
需要强制招标时,要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订立合同,在招标程序前订立的施工合同和招标程序后订立但没有备案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如果无需强制招标,合同备案与否不影响实际履行,在有多份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以最能体现施工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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