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12日北京市区企业局作出《不二家工业园区批复》同意镇政府的工业园区的规划方 案。2003年3月5日某公司与该镇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园区中的土地自2003年3 月5日至2053年2月4日止,共50年。
2018年7月30日,镇政府作出《补偿方案》载明,为维护该镇集 体产业试点项目腾退工作顺利进行作出补偿,在《腾退公告》载明的日期内腾退房屋。《公告》中 表明,当事人应在3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接受调查,逾期的视为放弃申辩,陈述的权利。
2019年8月12 日,镇政府作出《催告书》要求3日内履行义务,3日后做出《强拆决定书》某公司对镇政府作出的 《限拆决定书》和《强拆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22日至26日,镇政府对某公 司位于房内的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强制进行拆除、拆卸。
某公司对镇政府作出的《限拆决定书》和《 强拆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22日至26日,镇政府对该公司位于村内建筑物和 机器设备强制进行拆除、拆卸。该公司找到京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胜诉过程
该公司请求法院确认镇人民政府对其位于工业园区内的房屋及屋内机器设备等地上物进行强制 拆除、拆卸的行为违法。 刘建华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规定,行政机关对 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 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催促其履行义务。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催告书和强制拆除 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应当提前五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 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宋庄镇政府 于2019年8月8日作出《限拆决定书》后,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镇政府在诉讼期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认可了刘建华律师的建议,确认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对某公司位于工业园区内的用房 及屋内机器设备等地上物进行强制拆除、拆卸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 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 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催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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