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留下遗嘱,将名下与父亲共有房屋属于母亲的份额交由女儿继承,遭到儿子儿媳及孙女们的反对,当事人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罗红律师,通过向法院起诉化解了家庭纠纷。
案情简介
康大爷与刘大妈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即康某琴、康某根、康某茂、康某盛。康大爷于1999年9月1日去世,未留有遗嘱。刘大妈于 2020年12月2日去世。诉争房屋登记在康大爷名下,系康大爷、刘大妈夫妻共同财产。
康某盛于 2019年7月28日去世。康某盛与张某英于1993 年6月18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张先生系张某英与前夫之子,张女士系康某盛与前妻之女,结婚申请书中载明“张某英孩子九岁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30 元到独立生活,康某盛孩子两岁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60 元到独立生活”。
2009年10月29日,刘大妈立有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我的丈夫是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小关街某号房产的所有权人,我是上述房产的共有权人。我的丈夫于 1999 年9月1日去世,上述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未办理继承。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我自愿订立遗嘱,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和我应继承丈夫的份额留给女儿康某琴所有 (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以上所立遗嘱内容为我本人的真实意愿。”
遗嘱下方有刘大妈签字,日期为 2009 年10月29 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 2009年11月2日出具公证,康某根、康某茂、张某英、张先生、张女士对公证某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上述遗嘱并非刘大妈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同意按照遗嘱内容由康某琴继承刘大妈享有的房屋份额,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诉争房屋。
康某琴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所指派罗红律师代理此案。
罗红律师通过与康某琴沟通,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将康某根、康某茂、张某英、张先生、张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上:五被告不同意刘大妈所书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诉争房屋。
针对五被告的辩称,罗红律师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康大爷与刘大妈之夫妻共同财产。康大爷去世且未留有遗嘱,其在房屋内所占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刘大妈、康某琴、康某根、康某盛、康某茂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康某盛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其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关于张先生是否属于康某盛合法继承人的范围鉴于张某英与康某盛结婚时张先生年龄尚小,此后长期与张某英康某盛共同生活居住,应认定张先生与康某盛形成了有抚养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故康某盛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张某英、张先生、张女士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刘大妈去世后,其在涉案房屋内所占份额及其自康大爷处继承的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刘大妈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其在涉案房屋内的全部份额留给康某琴所有。康某根、康某茂、张某英、张先生、张女士虽对该公证遗嘱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相关证据。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遗嘱内容并非刘大妈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现康某琴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刘大妈所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理由正当,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罗红律师的建议。康某琴主张诉争房屋由其实际取得,其按照房屋评估价值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康大爷名下的房屋由康某琴继承,康某琴向五被告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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