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在现实中十分常见,特别是当事人家族中兄弟姐妹较多时,经常会因谁继承谁不继承的问题而引发家族“大战”,有些纠纷持续多年得不到解决,给家庭和谐以及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带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那么此类纠纷该如何解决?律师从中又能起到哪些作用呢?下面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案情回顾
当事人:韩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某1、韩某2、韩某3为亲兄弟关系,韩某4是韩某2的儿子。由于韩某3为精神病患者,于是韩某2担任韩某3的监护人,后韩某2去世。韩家其他兄弟姐妹之间共同签订协议:由韩某1担任韩某3的监护人,负责照顾其生老病死,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韩某3的遗产。在法院确定韩某1为韩某3的监护人之前,韩某4(韩某2之子)曾实际掌控韩某3的财产。
韩某1与韩某4之间就韩某3的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于是韩某1诉至法院。
二、律师说法
本案在京云律师介入之前,双方当事人曾对此事打了3年官司,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但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京云律师介入后,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定继承纠纷的角度切入。
由于本案涉案的拆迁房屋还没有拿到产权证,法院一开始不给立案,后来在京云律师的多次说服下,本案在法院成功立案。
韩某4是否可以代为继承韩某3的遗产?
韩某4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自己有权代自己的父亲继承韩某3的遗产。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对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前死亡,只有在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方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先韩某3在民法典实施前死亡,存在相应法定继承人,不符合上述民法典相关条款代位继承的条件,因此韩某4不能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韩某3的遗产。
但法院综合事实考虑到,韩某2于去世后,由韩某4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直至法院重新确定韩某1为监护人,期间七年有余。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韩某4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被告调解成功又反悔该怎么办?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由于是拆迁安置合法取得,其他拥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份额,同意由韩某1一人继承,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待涉案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时,归韩某1所有。
在京云律师的反复调解下,原、被告协商一致涉案房屋价格是135万。韩某1应当折价补偿韩某4补偿款20万元。但韩某4后来又反悔,认为该房屋价值400万而不是135万。
于是京云律师和法官进行沟通,调取了笔录,认为韩某4禁止反言。最终涉案房屋按照双方约定的135万元进行价值确认。
本案一审判决下达后,韩某4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对于韩某4上诉主张涉案房屋现价值大幅增加,请求增加折价补偿款的主张,涉案房屋现在的价值是由一审时双方一致认可得出的结论,韩某4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因此法院对韩某4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驳回了韩某4的上诉。至此,京云律师与当事人韩某1的全部委托事务结束,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京云小结
本案难点在于,涉案房屋时间追溯较为久远,且当事人已经以其他案由进行过诉讼,因此以什么角度再次立案成功就非常关键。此外,通过律师的帮助,当事人也拿到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协议书和收据原件,因此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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