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在工作群发文辱骂主管,京云律师帮助委托人挽回名誉权
员工离职在工作群发文辱骂主管,京云律师帮助委托人挽回名誉权
2023-04-27   阅读:654   京云律师

现如今,微信群聊已成为当代人交流、讨论的重要方式之一,平常聊天中争吵几句很常见,但你有没有想过,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会惹来不小的麻烦。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了一起工作群中辱骂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该案件的结果也就证实了随意发表不实言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案是支持律师费的案例,法官依据京云律师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挽回了委托人的名誉以及因此而花费的部分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李某均是北方某公司的员工, 2021 年 6 月28 日李某入职北方某公司,王某为李某的直接主管。2021 年8月9 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北方某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李某于 2021 年 8 月9 日完成离职面谈,单位同意其离职申请,确定李某于 2021 年8 月 12 日离职。但 2021 年8 月11 日07:23,李某用微信昵称在北京某公司工作群中发布: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同事,我本人即将离开北方某公司商管。很高兴与大家相识的 45天,在广袤的空间和无限的时间中能够与大家相识是我的荣幸!我本人被逼之下辞去本工作,此人性格极度情绪化负能量多、智小而谋大、朝令夕改、无正确指导方针业务能力差、经常性出错、喜欢推卸责任两面三刀、捧高踩低、素质低下经常用自己的潜意识和偏激想法去看待他人与工作、又无文化底蕴,曾被某公司以最低分给与辞退。如此本性低劣的人不值得我为之追随。我本人认可公司的企业文化,且我相信公司在黄总的带领导下会越来越好。再此,祝愿所有人工作顺心!前程似锦!也衷心的祝愿公司蓬勃发展! 日胜一日!”。

 

李某的内容一经发出,北方某公司工作群炸开了锅。李某发送的内容被北方某公司领导员工知晓,致使公司领导对王某的工作能力、品性等产生怀疑,公司对王某进行了背景调查。王某觉得李某发表不实言论的行为已经在公司范围内以及行业内损害了自己的名誉,造成公司以及他人对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李某向王某道歉。

 

法庭上李某辩称: 

 

所发表的言论没有特别指明是王某,李某发布微信内容的目的是被排挤导致辞职,不是李某因自身原因辞职。2021 年8 月6 日王某在部门会议中指明要求李某辞职,所以李某辞职,并未对王某进行侮辱诽谤,该内容没有对王某社会评价降低,王某所称背景调查与李某所发微信没有关系,李某并未侵犯王某名誉权。综上,王某陈述的事实并无证据证实,且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恳请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王某的所有诉请。

 

针对被告李某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存在潜在冲突,认定名誉权侵权时,应注意两者的平衡,并合适地划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具体到个案审查中,应注意在尊重社会公认价值观的前提下,结合案件中言论的性质、目的、具体场景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定。判断某种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王某的侵权:

 

 

 

 

首先,对于涉案微信中的“此人”是否指向王某。根据现有证据王某为李某的直属领导,李某在二者所在的工作群中发布涉案微信表示“不值得我为之追随”,并对“此人”工作能力、为人处世等方面进行负面评价,结合王某提交的其他同事在该事件发生后的评价,可以认定“此人”在涉案微信发布语境中可以与王某形成关联关系“此人”即指向王某。

 

其次,对于涉案侵权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李某在工作群中发布“经常性出错”“喜欢推卸责任“曾被某公司以最低分给与辞退”等内容,指向王某工作能力差、工作缺乏责任感,上述内容易使王某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对王某行为产生误解,导致王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和社会形象的贬损且李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内容为事实,构成对王某的诽谤,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

 

侵害名誉权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请求赔偿损失。王某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在审理后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被代理人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向王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合理开支3000元,律师费由被告李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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