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外公去世留下涉案房屋交由委托人的母亲继承,委托人的母亲没有办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变更手续就离开人世,委托人继承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受到其他人的阻拦,委托人在京云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得涉案房屋的居住权。
卢大爷与袁大妈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子三女,分别为长子卢大胖、次子卢小胖,长女卢大妞、次女卢二妞、三女卢小妞。2003 年3 月17 日,卢大爷 (以下简称乙方) 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房屋使用权契约》,约定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甲方所属的涉案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建筑面积 66.34 平方米,该使用权可以继承,如进行永久使用权转让,须到甲方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永久使用权转让补偿费为 22.7 万元:协议执行中如遇国家要求必须办理产权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由乙方缴纳。同日,卢大爷向某公司交纳购房款 22.7 万元,某公司向卢大爷出具《房屋使用证》,其上记载房屋产别为公产自管。
2008 年5月10 日,卢大妞、卢大胖、卢二妞、卢小胖、卢小妞签订《房屋使用权变更协议书》,约定: 涉案房屋为卢大爷、袁大妈夫妇所有,卢大爷于 2003 年 6 月去世,袁大妈于 2006年 11 月去世,经卢大爷、袁大妈子女五人共同协商,就该房屋权属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意将该房屋的使用权变更为卢大妞:二、卢大胖、卢二妞、卢小胖、卢小妞自愿放弃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利; 三、卢大妞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利;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方可生效: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物业公司办理使用权变更使用。
同日,卢大妞、卢大胖、卢二妞、卢小胖、卢小妞签订《房屋使用权变更协议书(补充条款)》约定:一、卢大妞获得该房屋的永久使用权; 二、卢大妞补偿给卢大胖、卢二妞、卢小胖、卢小妞每人7 万元,共计 28 万元整:三、卢大胖、卢二妞、卢小胖、卢小妞自愿放弃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利:四、卢大妞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利:五、所欠物业费取暖费由卢大妞支付: 六、卢大妞给予卢大胖、卢二妞、卢小胖卢小妞的补偿费支付日期另行约定: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方可生效;八、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执一份。
2009 年8 月22 日2010 年1月27 日,卢大胖、卢二妞、卢小妞与卢小胖向卢大妞出具《收条》,表示均收到卢大妞支付的 涉案房屋的补偿款各7 万元。
2009年7月3日卢大妞因病去世,去世前未办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变更手续,卢大妞的儿子李一作为合法继承人继承涉案房屋时却遭到了卢大胖、卢二妞、卢小胖、卢小妞反对,他们均认为涉案房屋时卢大爷和袁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李一作为外甥无权继承。
李一认为该房屋已经由母亲生前出资获得了永久居住权,卢大胖、卢二妞、卢小胖、卢小妞没有权利反对,便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国龙律师、于子薇律师将卢大胖、卢二妞、卢小胖、卢小妞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期间,卢大胖、卢二妞、卢小胖、卢小妞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京云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并表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卢大爷、袁大妈已故,其子女卢大妞、卢大胖、卢二妞、卢小胖、卢小妞作为二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二人的合法财产。卢大妞后于卢大爷、袁大妈死亡,其相应的继承权利由其子李一、其夫李大壮享有。卢大爷生前与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使用权契约》,双方约定由卢大爷取得涉案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卢大爷、袁大妈死亡后,卢大妞、卢大胖、卢二妞、卢小胖、卢小妞协商一致约定由卢大妞向其他人支付折价款,卢大妞享有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后卢大妞依约履行了支付折价款的合同义务。现卢大妞死亡,李大壮自愿放弃继承,李一要求涉案房屋相关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享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对此应予以支持。
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由李一继承所有。(本文人物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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