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债权申报流程详解
破产程序,债权申报流程详解
2021-12-02   阅读:1091   京云律师

  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自身权利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对于那些首次参加申报的债权人来说,可能还不是很了解该如何进行以及注意事项。现在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的具体步骤以及注意事项。
       破产程序,债权申报流程详解

  一、债权申报范围

  并不是所有债权都是可以申报的,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具体可以参考下表。

  二、债权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

  1.《债权申报表》

  按照要求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有无担保、有无诉讼、裁定或裁决以及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事项。“债权形成基本情况”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包括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构成事项)等全部情况。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机构债权人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证明债权存在的材料。

  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证明存在担保的材料。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3)证明诉讼时效的材料。

  催款、催收通知等;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

  (1)申报侵权之债的,管需要证明债务人行为的违法性、债权人受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债务人过错的相关材料。

  (2)申报无因管理之债的,需要债权人管理债务人的事务、债权人确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相关材料。

  (3)申报不当得利之债的,需要证明债权人受损与债务人获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债务人获益有无法律或者合同依据的相关材料。

  (4)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提交资料时的有关注意事项。

  (1)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原件一份,核对后退还;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均需一式四份。对于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债权人为机构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2)提供材料纸张统一为复印纸A4型。

  (3)申报债权时,一定要详细填写债权人准确的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固定及移动电话)及委托代理手续。

  三、债权申报期限

  1、由法院确定,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30日≦债权申报期限≦3个月。

  2、债权人可补充申报: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为审核认定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核查债权额外支出的费用,包括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费用和差旅费用等,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除劳动债权等不需要申报的债权外,债权人未依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错过申报期限,也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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