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运营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届满时,公司以郭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能力差、执行能力差、无责任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给郭某一些明确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郭某认为系被公司违法辞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仲裁认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具体的录用条件,以及郭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事实依据,故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不过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仲裁结果。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另外,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公司即使在试用期解雇劳动者,也必须证明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里就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录用条件是什么?
第二、公司必须有相应的证明。
第三、公司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律师提醒
该案中郭某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阶段,公司并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因此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辞退。
所以公司方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时有可能就会构成违法,员工在遇到此种情形时即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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