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如果没有达到一定影响程度就有可能面临破产清算,法院将会介入指定清算组对财产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处理、分配。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会有一些无法完全偿还的,那么履行次序的重要性就会凸显出来,那么破产清算债务的偿还次序呢?下面就来介绍一下: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成本费用与为共益债务为优先发展需要进行清偿的,破产管理费用问题具体内容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估价和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管理人制度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员工工作进行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范畴内,其基本特征是“成本支出”。
破产管理费用之所以可以放在第一位,是因为企业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管理费等“成本性支出”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将无法通过启动破产清算系统程序,其它债权人的债权就更无法及时获得清偿了。
二、被拆迁人、消费购房人债权请求权;
与其他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清算更为复杂,涉及到多个利益集团。根据最高院2015年发布了《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中国人民通过法院可以办理业务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对消费性购房户予以特别需要保护,第29条将已支付企业大部分经济合同款项的比例认定为“50%以上”的消费购房人确定有优先权。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被驱逐者的权利具有优先地位,但是从司法机关保护消费者购买者到保护家庭的政策,到被拆除的房屋是被拆除者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以及从应该受到特别保护的人的角度来看,拆除房屋涉及社会和公共利益。
三、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中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抵押权优先于一般企业债权,而建设一个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公司债权,但建设社会工程价款优先权不能对抗网络已经交付全部信息或者大部分所购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因此,抵押权与一般债权的行使也不能对抗购房人。因此,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价款请求权优于有抵押权的债权而低于市场消费以及购房人债权请求权。
四、劳动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医疗健康保险公司费用,以及相关法律、行政管理法规制度规定我们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其中第(一)项的规定时间就是中国劳动债权,它是优先于税款、担保公司债权、普通企业债权的。
五、税收债权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人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税款,前款规定的除外。
六、担保债权
根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企业财产可以享有公司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社会财产享有教育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与普通债权相同,但有担保权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权的债权。
七、没有担保的债权
没有进行担保的普通企业债权是最后受清偿的,因此我们也是最没有保障的,在实践中往往是学生无法通过获得清偿。
了解了上述清算令后,大家都知道清算令不是按照先到先得的顺序排列的。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衡量利益、保护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立场。我希望每个人读了之后都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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