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债务人进行企业公司破产,作为债权人,该如何影响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债权,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前些日子,一家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就咨询可以这样的问题“我听说能力我们的一个债务人已经成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了,我的债权还能发展不能收回来?现在我们该做什么呢?”事实上,一家公司企业进行破产,债权债务管理关系发展可能没有涉及社会多方当事人,比如对于债权人、保证人、抵押人等等,正确厘清影响他们的关系和责任,就知道在破产程序中该做些什么了。
一、申报债权。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进行申报期限自人民对于法院可以发布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作出补充声明,但已经分配的,不得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进行补充企业申报以及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企业公司破产,债权人应第一部分时间可以进行分析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工作都有一个统一的时间,当人民对于法院直接决定破产风险管理人后,会发布债权申报的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不但会产生重要一笔逾期申报费用且分配权受到社会影响,而且还无法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行使别除权。
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所谓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管理程序中,担保公司债权人不经处理破产法律程序优先以担保物价值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只能向清算组提议行使豁免权,清算组应当经清算组审批后清偿债权。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人员应将减少价金作为单独进行提存。共有人之一破产的,对共有财产提供担保的,应当先分割共有财产,然后由破产人的财产部分行使免责权。
如果企业债权人不向清算组提出别除请求而擅自行使别除权,则清算组有权根据请求中国人民对于法院行使否认权,宣告债权人的别除行为都是无效,并可向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相关诉讼服务请求。
三、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担保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进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积极承担重要保证社会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
该条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既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虽然我国并未得到明确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对保证人提起行政诉讼能否并行的问题,但是从债权人角度分析而言,为了能够实现自己债权,若债务人一个企业文化进入中国破产管理程序,应该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重要保证社会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确认这一做法,根据2018年3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国家法院破产程序”第31条规定,”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前,担保人已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可能被要求向其债权人转让已在破产程序中宣布的债权应予偿还。”迳行判决可以保证中国人在债务人破产管理程序终结前先行行为承担重要保证社会责任,再由债权人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权转让给保证人。
四、对保证人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可以实现对保证人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对执行依据的特征作了一个明确相关规定,即要求自己权利义务教育主体可以明确、给付内容没有明确。破产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情况,因此案件符合执行条件,应当能够申请执行。
司法社会实践中,保证人往往会依据担保法第44条提出有效执行异议,主张应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行使自己权利,但是我国法院工作并不能够支持。例如,在(2018) su 13第10号强制执行令中,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权益,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强制执行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虽被执行人即抵押人以债务人已进入企业破产管理程序、债权人应待破产法律程序进行终结后再行使自己权利为由提出有效执行异议并申请复议,均被驳回。
因此,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了加快收回的进程。债权人企业可以在查得保证人有可供支配财产或具备能力较强资金管理实力的,向法院进行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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