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中挂名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破产清算中挂名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1-11-25   阅读:483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追不到股东头上。正因为如此,很多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便忽视了法律风险,“最坏的结果也就是亏了投资嘛!”可是法律的规定也并不是全部合理的,当出现一些例外情况,也很有可能让无辜的人负担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近期,浩云律所接待的刘先生就碰见了一件让人感到非常冤屈的事。

  刘先生是一名软件工程师,与一位大老板马总熟识。几年前,马总找到刘先生,说很欣赏刘先生的软件开发能力,如果刘先生能帮公司开发软件,马总可以给予刘先生公司5%股份。刘先生见马总如此大方便欣然同意,软件开发完毕后,刘先生便获得了公司5%的股份,由于不参加实际经营,刘先生便也乐于当个挂名股东。

  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刘先生几年后突然收到一纸传票,是一家专门收购不良资产的公司起诉马总公司,要求刘先生和马总公司连带承担100万元的还款责任。这下,刘先生彻底傻了,马总公司的欠款为什么让我偿还?原来,马总公司以前从银行借款100万,但是不久后倒闭了,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没有经过清算和注销程序。银行曾经起诉马总公司偿还欠款,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马总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来,这家专门收购不良资产的公司收购了银行债权,顺着工商档案查询到马总公司的股东有马总和李先生,刘先生持有5%股份,马总持有95%股份。在找不到马总的情况下,选择了对刘先生单独提起诉讼。那么,刘先生这个挂名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均作为破产清算义务主体对公司负有清算责任,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均是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组织启动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组成有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对于有限公司股东而言,无论持股多少,哪怕只持股0.01%,依照法律规定依然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虽然自称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无法掌控公司账册。但是根据北京市高院会议纪要,“清算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清算义务人之间过错的大小仅作用于内部责任的划分,对外不得对抗公司债权人。股东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未参与公司经营、不掌握公司账目等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本案在律师代理下和对方达成了和解,但是浩云律所还是要在此告诫那些挂名股东和小股东千万不要麻痹大意,在公司吊销、注销、破产清算时一定要注意,除非可以“自证清白”,例如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本来就已经无财产,而不是未及时清算造成的,或者在诉讼中提供了公司账册,表示能够顺利进行清算等等。如果不能“自证清白”,那么就很有可能当个冤大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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