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代先生打进浩云律所事务所咨询电话咨询借款纠纷事宜。浩云王律师接听了咨询电话,了解到以下案情:代先生与王某之前是同事,关系很好。2017年某天,王某称有急用口头提出向代先生借钱,代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万元,后来王某又以家里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再次向代先生借钱,代先生后续又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形式再次转钱给王某,共计13万。出于对同事的信任,代先生并没有让王某写借条或者欠条,双方仅口头约定,王某有钱就还代先生,最迟半年内还清。但是,半年多过去了,王某一分钱都没有还代先生。代先生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拖着,称现在没钱,有钱就给你。2018年10月份的时候,代先生得知王某要辞职的消息,再一次向王某催要,但是王某依旧说自己没有钱,丝毫没有还钱的意思。顾及双方是朋友,实在不好撕破脸,代先生再次选择等一段时间再说。没想到王某离职后,不仅离开了公司,甚至离开了北京,去了别的地方工作。这时候,代先生开始慌了,王某离开北京,自己就找不到他了,这钱就更难要了。于是代先生开始打算咨询律师诉讼事宜。
听了代先生的叙述,王律师约代先生带着转账记录等材料来我们律所,和律师再详细沟通一下,给他一些建议。第二天上午,代先生依约来到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根据代先生目前的状况,律师归纳出案子目前两个代先生最顾虑的两个问题。问题一: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存在。问题二:本案的管辖问题。目前王某不知所踪,自己能否在北京立案。如果不能,需要去到外地的话,自己的诉讼成本太高。
针对第一个问题,律师分析:这个问题不难,虽然没有书面的借条,但是代先生有和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王某借款事实,有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代先生与王某的资金往来。二者结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清楚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针对第二个问题,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本案可以在原告代先生的住所地起诉。
解答了代先生的顾虑点,代先生决定委托我们律所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进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两个小插曲,首先立案时,由于代先生不是北京人,也没有北京居住证,如何证明代先生目前经常住所地在北京是个问题。在律师的指导下,代先生让公司为其出具了工作证明,成功解决了立案问题。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先生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故接受货币方应为代先生所在地。代先生经常居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王某的管辖权异议。
后案子继续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王某偿还代先生18万借款。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浩云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在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下,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二、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时,若未达成补充协议,法院则将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实务中,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借款人起诉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指借款人所在地。(二)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指出借人所在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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