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愿进入破产程序,主要原因是害怕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失去了企业管理权,而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显然不会更多的考虑企业自身的利益。除非企业无法挽回,要不然是不会进入破产程序的。其实这是很多人的误解,进入破产程序并非必然导致企业丧失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并不必然丧失管理权。当然我国企业破产法以管理人管理为原则,企业自行管理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并不是都是可以获得自行管理权的。那么需要什么条件以及何种程序才能获得自行管理权呢?
一、获得自行管理权的条件。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1条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上述法律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和管理人监督权为出发点,界定法官、管理人和债务人各自在的权利边界。企业获得自行管理权包括两个积极条件和两个消极条件,要求企业具备自行管理能力、有利于重整、不存在恶意行为以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如何获得自行管理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因此,需要企业主动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获得自行管理权。在司法实践中,审批法院一般会要求企业提交递交1个申请、3个方案。
申请书。
申请人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表达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意愿。
其次,阐述企业自行管理的条件,比如企业治理结构完善,具备良好决策力和执行力,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为。
最后,相对于管理人,企业自行管理更具优势,比如比管理人更熟悉公司状况、可以更有效的发挥公司优质资产的潜力、有利于引进投资方、更能高效推进重整程序等等。
2、自行管理工作方案
自行管理工作方案一般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重整企业的基本情况,含工商登记的情况、资产与负债的基本情况、公司运营的情况,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2)财产及营业事务的管理原则,一般包括合法合规原则、高效有序原则、保值增值原则、保密原则。
(3)重整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包括企业现有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工作职责,另需设立重整事务工作组,并明确其职责。
(4)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工作内容及安排,包括:第一阶段,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并稳定运营事务;第二阶段,保证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改善运营事务;第三阶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保证企业重生。
3、印章管理方案
印章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印章的种类及保管部门、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以及印章的保管及使用的责任。
4、财务管理方案
财务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组织机构、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负债管理、费用管理、税收及利润管理、外币业务管理、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综上所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必然的丧失管理权,越是熟悉和发挥主动性和管理优势的企业,越是能增加人民法院批准的可能性。一旦企业能够获得自行管理权,企业起死回生的能力和可能性明显要增加很多,企业万万不能放弃这一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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