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债务人企业破产,作为债权人,该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前些日子,一家公司负责人就咨询这样的问题“我听说我们的一个债务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了,我的债权还能不能收回来?现在该做什么呢?”事实上,一家企业破产,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涉及多方当事人,比如债权人、保证人、抵押人等等,正确厘清他们的关系和责任,就知道在破产程序中该做些什么了。
一、申报债权。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企业破产,债权人应第一时间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都有统一的时间,当人民法院决定破产管理人后,会发布债权申报的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不但会产生一笔逾期申报费用且分配权受到影响,而且还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行使别除权。
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所谓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不经破产程序优先以担保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只能向清算组提出行使别除权,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
如果债权人不向清算组提出别除请求而擅自行使别除权,则清算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否认权,宣告债权人的别除行为无效,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三、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该条法律规定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既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虽然并未明确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对保证人提起诉讼能否并行的问题,但是从债权人角度而言,为了实现债权,若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应该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肯定这种做法,并且根据最高院2018年3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前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迳行判决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前先行承担保证责任,再由债权人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权转让给保证人。
四、对保证人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可以实现对保证人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对执行依据的特征作了明确规定,即要求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破产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也并未禁止此情形,因此符合案件强制执行条件的,理应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往往会依据担保法第44条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应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行使权利,但是法院并不支持。例如在(2018)苏13执复10号执行裁定书中,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虽被执行人即抵押人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行使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复议,均被驳回。
因此,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了加快追偿进度。债权人可以在查得保证人有可供支配财产或具备较强资金实力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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